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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公告 |
| 最后更新:2008-07-21 10:33:53 来源:中国张家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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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2号文件、省政府40号令、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的通知》和国办发[2006]1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是每位车主必须履行的义务。
为保障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五小车辆(即正三轮、侧三轮、二轮和轻便摩托车,小三轮客车,革新机动车,拖拉机)必须于2008年3月 1日前到当地交通管理服务所缴纳公路养路费。
二、逾期缴纳者,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须加征滞纳金及罚款。
三、收费及处罚标准请到各交通管理服务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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